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072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港兴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世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C。
经营者:陈谭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港兴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