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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增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130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增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增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30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增彪,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公民身份号码:130××××××××××××。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增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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