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30543号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5路**。
法定代表人:王沐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卡尔骑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教师楼**206div>法定代表人:王明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卡尔骑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