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3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晓杰,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