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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大竹县吴洪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7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大竹县吴洪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大竹县吴洪波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7民初5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被告:大竹县吴洪波副食经营部。

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青年路**。

经营者:吴洪波。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吴洪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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