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5民初1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洪阳路新视明视光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分宜洪阳路iv>经营者:黄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洪阳路新视明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分宜县洪阳路新视明视光中心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