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9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