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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丁飞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193号
案件名称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丁飞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飞阳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93号 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侨福里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李铭成(实习),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飞阳,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飞阳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市百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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