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凤霞服饰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登封市东华镇东华市场。
经营者:王志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凤霞服饰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