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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许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95号
案件名称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许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许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95号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范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合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许鹏。

被告:许鹏,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许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徐轶喆,被告广州市雷樱皮具有限公司和许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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