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68号 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省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斌超,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创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水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百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鹿,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青岛创来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