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874号之一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骏青、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炎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1058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13058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6元,由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