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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绿健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291民初1935号之二
案件名称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绿健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绿健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91民初1935号之二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绿健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满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绿健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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