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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小户、高贤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91民初6504号
案件名称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小户、高贤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小户;高贤户;王文;钱雷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6504号 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户,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高贤户,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文,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钱雷雨,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户、高贤户、王文、钱雷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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