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6504号 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户,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高贤户,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文,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钱雷雨,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户、高贤户、王文、钱雷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良品蜂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