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86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渝策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缤纷南国花园元一滨水城****。
经营者:彭世磊,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渝策烟酒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