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民初39号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李广、被告河北慕格箱包有限公司、被告赵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个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冀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中第八页判决主文倒数第三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系笔误,应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梁超、被告王春敏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