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09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步行街三号门以南第1排第7间。
经营者:李颂阳,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广,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