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星辉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与石邑大街交叉口附近中国联通星辉合作厅。
经营者:杨少辉。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镇海山大街东侧。
负责人:冯向阳。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鹿泉区星辉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