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11号原告:李锦标,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利欣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库库源北街。
法定代表人:蒋建萍,执行董事。
原告李锦标与被告苏州利欣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李锦标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原告李锦标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锦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标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