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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18702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8702号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博歇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

法定代表人:吴红年。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诉被告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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