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8702号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博歇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
法定代表人:吴红年。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诉被告义乌市华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