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255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伊琪良好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中营路45-49号对面。
经营者李琪.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女,该店员工。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伊琪良好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