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民初581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美庭家具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业家居广场816。
经营者:吴亚军,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0367393C。
法定代表人:沈建英。
被告:秦雪明,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曹福军,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美庭家具门市、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秦雪明、曹福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2018年12月24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