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6992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315829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冶电能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银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664760176L。
法定代表人:蔡建中。
被告:深圳市粤大明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棉道**英达利科技数码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5331M。
法定代表人:杨成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永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冶电能源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大明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冶电能源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冶电能源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