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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然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碧然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然德有限公司;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73民初547号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陶努史坦茵海因里希赫兹大街**(HEINRICH-HERTZ-STRAβE4,TAUNUSSTEIN,GERMANY)。

法定代表人:施恒勇(HannsJochenSiegrist),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div>法定代表人:黄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燕文,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唐超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康燕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销毁为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带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性的公司,主要从事过滤水相关产品的研发和制造。

原告于2005年4月2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液体过滤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

原告发现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的国家会展中心的“第九届上海国际水展”上展示侵权净水壶,同时散发了相关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此后,原告来到被告公司所在地购买了侵权滤水壶。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净水壶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

被告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某某,被告没有实施生产行为;

2、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为负,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请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部分支出亦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4月27日,布丽塔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液体过滤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

2015年9月28日,涉案发明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用于过滤液体的装置,具有一个过滤筒,该过滤筒具有一个带有至少一个进入孔的筒上部分,一个带有至少一个排出孔的筒下部分以及一个密封边缘;

并且具有一个进入漏斗,该进入漏斗具有一个周壁,具有一个漏斗底壁及一个设置在漏斗底壁中的接收口,过滤筒可从上面插入到该接收口中,其中过滤筒的密封边缘靠触在接收口的边缘上,其中从接收口向下延伸出一个具有至少一个排出口的接收室,该接收室具有周壁及底壁,其特征在于:进入漏斗在接收口的下面具有至少一个第一固定机构;

过滤筒在密封边缘的下面及与密封边缘间隔开地设有至少一个第二固定机构,当过滤筒被插入到接收口中时该第二固定机构与第一固定机构相互配合,这样,这些固定机构确定了过滤筒的位置,并且至少一个固定机构构成节流装置,以便减小由过滤筒预给定的流量。

该专利说明书0018部分记载,优选过滤筒在排出孔与排出口之间的区域中相对接收室的周壁和/或底壁间隔开地布置,由此构成一个流动通道,流动通道的最小横截面则构成节流装置。

0019部分记载,变换地,一个排出口或多个排出口可构成该节流装置,其中一个/多个排出口的横截面小于过滤筒的一个/多个排出孔的横截面。

0026部分记载,这些固定机构被这样地布置,以致当它们相互配合时确定了过滤筒的位置,即当固定机构相互配合时,一方面过滤筒的密封边缘在其预定位置上靠触在接收口边缘上及另一方面由此也确定了流动通道的横截面及也确定了节流装置。

0027部分记载,固定机构的相互配合与过滤筒插入时使用者可感受到的阻力相联系,该阻力告知操作人员过滤筒的预定位置已达到。

0028部分记载,因为固定机构确定了过滤筒的位置,有利的是,密封边缘与固定机构之间的距离选择得尽可能大;

由此可避免过滤筒的倾斜或误定位。

0030部分记载,第一和/或第二固定机构可以是间隔元件和/或导向元件和/或锁止元件;

这意味着,一个固定机构可实现一个或多个功能及在一个装置中也可实现具有不同构型的多个固定机构。

0046部分记载,优选接收室的底壁具有至少一个第一内凸部分及过滤筒的底壁具有至少一个与第一内凸部分重叠的第二内凸部分;

这两个内凸部分可彼此滑动地配合及由此构成导向元件;

此外这些内凸部分也可设有锁止元件,它们在插入过滤筒时彼此锁合。

0055部分记载,固定机构可实现过滤筒的精确定位,由此不仅可保证密封边缘在接收口上的最佳位置,而且也可调节过滤筒相对接收室的壁的确定距离;

过滤筒的排出孔与接收室的排出口之间的流动通道的横截面也可由此有目的地被调节。

0108部分记载,环形通道202的横截面小于流动通道201的横截面,由此它构成一个节流装置200’。

0109部分记载,不过,仅当排出口17具有明显更大的横截面时,环形通道202才构成节流装置200’;

在这里所示的实施形式中,仅设有一个唯一的排出口17,它具有比环形通道202的横截面小的通流横截面,以致排出口17等同于节流装置。

附图1中两个固定机构分别为间隔件和过滤筒(或漏斗)底壁,两者相互接触;

附图3-6中涉及两组固定机构,一组系芯轴和凸缘,芯轴的外表面沿着凸起滑动,用作导向元件,芯轴贴靠在圆弧形凸起上及在该位置上除排出口外也形成密封;

另一组系间隔肋与空心体的端面,间隔肋放在空心体的端面上及因此作为间隔部件构成第二固定机构。

2016年6月15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于同日来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的国家会展中心(该中心正在举办第九届上海国际水展),在6.2H馆展位号为3.125的迪士尼展位,展出有被控侵权滤水壶产品,同时取得名片一张、宣传册一份。

该名片上显示,年敏,销售部,美国迪士尼净水系统授权商,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

宣传册上记载,迪士尼宝宝的洁净水世界,品牌定位孕童净水器第一品牌,价格定位300-1000元主销,1000-3000元为高端,且载有型号为Disney-Mickey-02(米奇)和Disney-Mickey-02(米妮)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时记载有“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电话、网址。

2016年11月1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于同日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XXX号院11号楼启航国际13层的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挑选了“迪士尼杀菌滤水壶”三件,支付价款3,118元,并取得名片、发票和宣传册。

2017年6月19日,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在京东金点净水专营店购买了“迪士尼净水壶净水器家用紫外线杀菌滤水壶Disney-Mickey-02米奇”产品一个(单价1299元)和“迪士尼净水壶滤水壶Disney-Mickey-02净水器滤芯一支装”产品两个(单价69元),共支付价款1,365.15元。

其中,前述滤水壶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苏)卫水字(2015)第3200-0166号,卫生许可批件上记载的实际生产企业为溢泰(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品评价为50+;

滤芯销售页面商品介绍信息记载产品型号为Disney-FC-02,商品评价1。

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前述京东购买产品进行收货公证。

2017年8月10日,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再次在前述京东金点净水专营店购买了“迪士尼净水壶净水器家用紫外线杀菌滤水壶Disney-Mickey-02米奇”产品一个(单价1,299元)和“迪士尼净水壶滤水壶Disney-Mickey-02净水器滤芯一支装”产品一个(单价69元),共支付价款1,368元。

2017年8月10日,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京东金点电器专营店显示“迪士尼净水壶家用紫外线杀菌滤水壶Disney-Mickey-02米妮”和“迪士尼净水壶家用紫外线杀菌滤水壶Disney-Mickey-02米奇”产品均已下柜,该网店经营者亦系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Disney-Mickey-02米奇与Disney-Mickey-02米妮产品技术特征相同。

原告明确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型号Disney-Mickey-02的滤水壶。

经当庭拆封型号为Disney-Mickey-02(米奇)的滤水壶,外包装盒上显示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授权商: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商:溢泰(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批准文号(苏)卫水字(2015)第3200-0166号;

产品所附保修卡显示授权商为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中内设一漏斗,漏斗底部居中位置向上凸起一六边形空心体,该凸起底部正中位置系一圆形排出口,凸起垂直方向有一条缺口,漏斗中放置一滤芯;

滤芯包括上部和下部,分别排布有众多孔,上下部之间有一圈凸出边缘,该边缘中部有一环形槽,槽内安装有环形的橡胶密封圈;

滤芯底部设有一内凹空心圆柱体,其中有一垂直向下延伸的芯轴,该内凹空心圆柱体孔径较大于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的外径,芯轴外径较小于漏斗底部内凸六边形空心体的内径,空心圆柱体顶部设有三条间隔筋;

在滤芯正常安装状态下,滤芯垂直插入漏斗,滤芯上下部之间的结合部与漏斗边缘密封,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部分插入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滤芯底部芯轴部分插入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彼此之间均不相接触。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原告认为构成侵权,被告则认为两者节流装置具体结构不同,其他无法发表比对意见。

原告为本案和(2018)沪73民初546号关联案件共支付律师费198,390.73元,公证费11,500元,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用5,851.15元,翻译费1,883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用在本案中主张前述金额的一半,翻译费在本案中主张前述金额的四分之一。

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与东莞奕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自东莞奕文贸易有限公司购买UV灭菌滤水壶(蓝色米奇款)1000个和UV灭菌滤水壶(红色米妮款)1000个,单价160元,其中约定购货方提供说明书、外盒包装、外箱包装。

2017年3月1日,东莞奕文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奕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018年9月,东莞奕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UV灭菌滤水壶和水壶滤芯。

2017年1月,天津亿快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退货,其中涉及Disney-Mickey-02紫外线滤水壶(米奇)、Disney-Minnie-02紫外线滤水壶(米妮)共190个。

2018年6月,北京宏大智林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退货,其中涉及Disney-Minnie-02(米奇)、Disney-Mickey-02(米妮)共36个。

北京中程信天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对被告自2016年5月6日至2018年10月26日02紫外线滤水壶及滤芯经营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程信天审字【2018】第259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以上两款产品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在未考虑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情况下,营业利润为-339,175.2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2016)沪黄证字第1209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00758号公证书、(2017)沪长证字第4670号公证书、(2017)沪长证字第4671号公证书、(2017)沪长证经字第2667号公证书、(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1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企业信用信息报告、退货申请及退货银行业务回单、中程信天审字【2018】第259号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被告提交的河北耀疆商贸有限公司的退货申请,系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内容亦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2016年会奖品申请、春季拓展活动预算、员工生日福利发放表,均系被告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ZLXXXXXXXXXXXX.2号“液体过滤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前述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原告认为构成相同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滤水壶具有一个滤芯,该滤芯具有一个带有多个进入孔的筒上部和一个带有多个排出孔的筒下部,筒上部和筒下部之间有一圈凸出边缘,该边缘中部有一环形槽,槽内安装有环形的橡胶密封圈,橡胶密封圈和该凸出边缘形成密封构造,与漏斗相应位置的内周壁接触,起到密封作用,该密封构造可以认定为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边缘;

滤水壶具有一个进入漏斗,该漏斗具有一个周壁、一个底壁,底壁中设置一个接收口,滤芯可从上面插入该接收口中,滤芯的密封边缘靠触在接收口的边缘上,接收口向下延伸出一个具有一个排出口的接收室,该接收室具有周壁及底壁。

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比对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固定机构、第二固定机构和节流装置。

关于固定机构。

首先,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第一固定机构、第二固定机构只是描述了其功能和位置,即第一固定机构位于漏斗接收口下面,第二固定机构位于过滤筒密封边缘下面及与密封边缘间隔开地设置,其功能在于两个固定机构相互配合确定过滤筒的位置,并未记载其相应的具体结构。

本案中,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所属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固定机构,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故该第一固定机构、第二固定机构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其次,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了多种固定机构的实施例。

如说明书中记载,第一和/或第二固定机构可以是一些间隔件和/或导向件和/或卡接件。

附图1中两个固定机构分别为间隔件和过滤筒(或漏斗)底壁,两者相互接触;

附图3-6中涉及两组固定机构,一组系芯轴和凸缘,芯轴的外表面沿着凸起滑动,用作导向元件,芯轴贴靠在圆弧形凸起上及在该位置上除排出口外也形成密封;

另一组系间隔肋与空心体的端面,间隔肋放在空心体的端面上及因此作为间隔部件构成第二固定机构,也即两个固定机构间均相互之间具有共同作用关系。

这些固定机构被这样地布置,以致当它们相互配合时确定了过滤筒的位置,即当固定机构相互配合时,过滤筒的密封边缘在其预定位置上靠触在接收口边缘上,实现过滤筒的精确定位,保证密封边缘在接收口上的最佳位置。

且固定机构的相互配合与过滤筒插入时使用者可感受到的阻力相联系,该阻力告知操作人员过滤筒的预定位置已达到。

本案中,被控侵权滤芯在正常安装就位状态下,滤芯上下部之间的结合部(包括橡胶密封圈和筒上下部之间的凸出边缘),也即密封边缘,与漏斗相应位置的内周壁紧密接触,形成密封,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部分插入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滤芯底部芯轴部分插入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彼此之间均不相接触。

虽然在滤芯插入漏斗安装过程中,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凸起对滤芯可能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当向下轴向插入歪斜时,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口部的内周边可能碰触六边形空心体凸起的上部,从而将过虑筒导向安装位置;

但由于凸起伸入部分较短,且内凹空心圆柱体孔径较大于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的外径,芯轴外径较小于漏斗底部内凸六边形空心体的内径,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滤芯底部芯轴、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凸起均不能确定滤芯的最终安装位置。

本院注意到,在滤芯安装时正常压入漏斗,与使用很大的插入安装力安装滤芯,滤芯安装后的实际位置在插入深度上存在一定的高度差异;

即便使用很大的插入安装力插入安装滤芯后,用手向两侧扳动滤芯的筒上部,滤芯下部可随之向两侧反向摆动;

将橡胶密封圈从滤芯凸出边缘的环形槽中拿出后,滤芯安装后的实际位置相较有橡胶密封圈的滤芯在插入深度上存在较大的高度差异。

综上,实际确定滤芯最终安装位置也即密封位置的是滤芯的密封边缘,通过该密封边缘与漏斗内周壁之间的挤压确定滤芯的密封就位。

故被控侵权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芯轴与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凸起的结构,不能实现固定或确定滤芯的密封位置的功能,不能认定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固定机构、第二固定机构。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滤芯底部内凹空心圆柱体、芯轴与漏斗底部六边形空心体凸起分别属于第一、第二固定机构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节流装置。

节流装置用于出流流体的限流,具体通过对出流流道某部分尺寸的减小而实现限流或节流作用,虽然具体节流装置流道结构多样,但通过减小出流流道横截面尺寸的方法基本相同,因此节流装置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从专利说明书可知,其节流装置亦是采用上述方式,如0018部分记载,流动通道的最小横截面则构成节流装置;

0019部分记载,一个排出口或多个排出口可构成节流装置,其横截面小于过滤筒的排出孔的横截面;

0108、0109部分记载,当排出口17具有明显更大的横截面时,环形通道202才构成节流装置,如排出口具有比环形通道202的横截面小的通流横截面,排出口17等同于节流装置。

本案中,被控侵权滤水壶漏斗六边形凸起垂直方向有一条缺口,缺口横截面小于滤芯底壁与漏斗接收室形成的通道的横截面,凸起底部正中位置系一圆形排出口,包含该缺口与排出口的底部凸起可以认定为节流装置。

但如前所述,因不存在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机构,故亦不存在固定机构构成节流装置的技术特征。

综上,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对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亦无需对被告实施何种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评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由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金点资管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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