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014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盛路东侧**(嘉兴市正晴金属塑料厂内****。
经营者:吕良洪,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