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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传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5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传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传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07号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传峰,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倪歆晨(实习),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传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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