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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1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3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北方新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25元退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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