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新爱尔康眼镜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学府路门面*号。
经营者:陈刚。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新爱尔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