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进刚。
被告:青州冠弘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记保。
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冠弘印刷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