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3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巧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袁巧云。
被告:袁巧云,女,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442××××××××××××927。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巧云百货店、袁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巧云百货店、袁巧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