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2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村中信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仙村镇运河东路**号。
经营者:罗军武,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罗军武,住广东省增城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仙村中信商店、罗军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