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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村中信商店、罗军武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2民初520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村中信商店、罗军武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仙村中信商店,罗军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2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村中信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仙村镇运河东路**号。

经营者:罗军武,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罗军武,住广东省增城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仙村中信商店、罗军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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