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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刚与谈锡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刘献刚与谈锡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献刚,谈锡法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15号原告刘献刚,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周成勇,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锡法,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刚诉被告谈锡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献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献刚承担,退回刘献刚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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