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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超、陈岚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超、陈岚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超,陈岚修,徐作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初4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被羁押在滁州市清流监狱。

被告:陈岚修,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徐作香,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陈超、陈岚修、徐作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陈超、陈岚修、徐作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40000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图文”、“古井贡”系列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其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11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11刑终124号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生产并销售标注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五年两种品牌的假酒,非法经营数额达124412元,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给予三被告刑事处罚。

三被告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破坏、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陈超辩称,其已被收监,不存在侵害行为了,原告计算的赔偿费用不合理,其只是制造了,没有流入市场,原告要求24万没有依据,对5000元无异议。

陈岚修辩称,同陈超的意见,其只是在酒厂里打工,不应该承担责任。

徐作香辩称,同陈岚修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提供的起诉书及两份判决书,三被告质证意见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该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相同,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古井公司是上市公司,古井贡商标是古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古井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古井贡”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11刑终124号刑事判决,判决陈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陈岚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徐作香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工具及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上述判决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陈超在未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凤阳县西泉镇蚌西路三处出租房屋内,通过购买设备、包装物及散装白酒等材料,伙同陈岚修、徐作香在租用的房屋内生产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两种品牌的白酒,陈岚修、徐作香主要从事洗瓶、灌装工作,陈超、陈岚修从事包装假酒工作。

后陈超将标有上述两种品牌商标的假酒低价出售给凤阳县府城镇居民金齐飞。

2015年6月13日,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陈超租用的厂房及仓库内共查获假冒“古井贡酒”311件(其中献礼版305件、五年原浆6件),未包装的献礼版6瓶、五年原浆7瓶及大量包装材料和制假设备。

在凤阳县城父镇居民李锐家查获金齐飞向其销售的陈超生产的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60件。

上述判决认定三被告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4412元。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4万元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三被告侵权的事实,已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刑终124号刑事判决查明,因此本院对于三被告侵害古井贡酒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

由于三被告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判决。

关于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古井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驰名商标“古井贡”下的白酒是知名产品。

陈超、陈岚修、徐作香生产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的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岚修、徐作香辩称其系陈超的雇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陈述与(2016)皖11刑终124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古井公司要求被告陈超赔偿其各项损失240000元,由于其没有提供损失数额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律师代理费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差旅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三被告非法经营数额为124412元,并结合“古井贡”商标的美誉度,侵权情节、后果等,本院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超、陈岚修、徐作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陈超、陈岚修、徐作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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