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197号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
负责人:爱丽克·陈(AnnickdeCHAUNAC)。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耕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94581-5,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H124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
被告:王海红。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贝赛、刘沛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诉被告禹耕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王海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禹耕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王海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撤回对被告禹耕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王海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