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101号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北碚科技孵化园A-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18170Q。
法定代表人:何长波,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沂、罗应巧,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大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北横坑南8号厂区生产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174062X5。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门大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辉,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大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