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79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武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邮市周驰超市(门头名称:海之蓝迎春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启北村。
经营者:周宜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周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