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3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大拇指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华景村沿江东路*******号。
经营者:金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大拇指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裕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