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242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组织机构代码59042550-X。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砂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300-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541669。
法定代表人:赵和渐,经理。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重庆砂邦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