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76号原告:王雪丹,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宁东精通铁艺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经营者:赵新尧,该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宁波江东宁东精通铁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