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18号紫阳综合楼一层店面1号商铺。
经营者:徐荔坤,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普尔口腔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区住宅楼*栋****号。
法定代表人:丁阿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普尔口腔诊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以与被上诉人北京普尔口腔诊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普尔口腔门诊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