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航体育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银星商城6楼6119号。
经营者:李强、刘剑琴、李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诉被告远航体育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