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428号原告:刘崇华,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江,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庆,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渝中区八一路好利来糕点店,经营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50号81广场第L119号商铺。
经营者:郭敏,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华诉渝中区八一路好利来糕点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刘崇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崇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