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与常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与常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常旭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72号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鲜滩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旭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