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72号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鲜滩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旭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