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创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骏丰大厦1303。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创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