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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8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青年路桥头。

经营者:王逸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媚,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逸锋,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媚,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西450号M5V18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该公司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以下简称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因与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平玛斯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36××××.5)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斯平玛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由斯平玛斯特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并未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1320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1.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一审提交了一份彩色的玩具对比图,此图是对极龙玩具厂生产的玩具与斯平玛斯特公司生产玩具的内部结构的详细对比,表明极龙玩具厂所生产的产品与斯平玛斯特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的差异明显,极龙玩具厂针对该款飞行玩偶在内部结构方面做了多种技术的革新,极大的提高了该飞行玩偶的操控性和耐用性,所以极龙玩具厂并未真正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知识产权。

2.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该专利参照了公开号为US5525086A、公开日为1996年6月11日的美国专利文献;

公开号为US8282437B2、公开日为2012年10月9日的美国专利文献;

公开号为CN101421157A、公开日为2009年4月29日的中国专利文献。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并未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任何权利,因此,也不会产生任何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二、一审法院认定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

极龙玩具厂是主要生产加工飞机模型的小型微利企业,涉案的飞行玩偶并非极龙玩具厂的主要产品,只是附带加工产品,因此并未大规模批量生产,且涉案飞行玩偶在中国境内并不畅销,购买者较少,极龙玩具厂生产未超过2个月就已经下架。

斯平玛斯特公司为提起诉讼而购买的3箱涉案飞行玩偶是积压货品,也是极龙玩具厂生产的涉案飞行玩偶的最大一笔交易,极龙玩具厂从销售涉案飞行玩偶中获得的利润低,并未对斯平玛斯特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斯平玛斯特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斯平玛斯特公司完全可以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及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而不提供,有夸大经济损失的故意。

此外,斯平玛斯特公司诉请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等均没有任何的发票与收据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也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对律师费进行佐证。

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将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包含在赔偿款中。

斯平玛斯特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到权利要求7,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一审庭审时承认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权1、3和4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其他权利要求并不能说出其产品和涉案专利的特征有哪些区别,只是强调本专利技术特征之外的不同,现将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所认为的不同点列举如下:权利要求编号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认为的不同点结果2驱动电机放置于臀部涉案产品电机也放置在臀部,但位置不一样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事实上承认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相同。

4主推进器轮叶铰接地连接到转子组件上涉案产品的轮叶也铰接地连接在转子组件上,但连接的方式不一样。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事实上承认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相同。

5转子组件包括一对平衡器杆,该平衡器杆从腰部伸出以随其旋转;

涉案产品也包括一对平衡杆,但是连接平衡杆的方式不一样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事实上承认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相同。

6主推进器轮叶的外部边缘以及外末端包括防护性线圈;

涉案产品包括防护性线圈,但是形状不一样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事实上承认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相同。

7臀部包括至少两个与其连接并且沿其径向向外延伸的二级推进器轮叶涉案产品包括二级推进器轮叶,但是轮叶的形状不一样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事实上承认具备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相同。

由上表可知,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到7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的侵权。

二、对于涉案实用新型是否有创造性,并不是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问题,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一审庭审前曾对涉案专利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并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答复,也未参加口头审理,而该无效宣告也视为撤回,可见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独有偶,在本次二审中,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试图再次拖延时间。

三、关于赔偿金额。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主张的其生产未超过2个月就已经下架,斯平玛斯特公司公证购买的为积压货品等并无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

根据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1,该网页公证书第362页显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最晚于2014年8月12日,期间斯平玛斯特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进行购买公证,2015年3月25日进行网络购买公证及网页公证,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一直持续到一审庭审时即2016年3月10日仍然在网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可见其侵权持续时间非常长,其侵权的恶意也非常明显。

另外,由斯平玛斯特公司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专利产品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娱乐价值,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生产的侵权产品,因毫无开发成本、使用粗糙的材质,以极低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投入市场,冲击了斯平玛斯特公司的销售市场,给斯平玛斯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侵权产品种类多达十二种,可见其生产的模具是非常多的,其为了实施侵权行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非常多,而因此也会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市场带来更多的冲击。

最后,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使用未经过工商登记的假公司博峰玩具厂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非常恶劣。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斯平玛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立即停止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1320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

2.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120万元;

3.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1日,斯平玛斯特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飞行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36××××.5,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权的初步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14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斯平玛斯特公司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包含的技术内容为:飞行玩偶,其包括:主体,主体包括上体部分、下体部分和中体部分,中体部分包括腰部和臀部;

中轴,其位于主体的中心轴线,中轴的第一端固定到上体部分,相对的中轴的第二端固定到下体部分;

用于驱动转子组件的驱动电机,该转子组件包括至少两个用于为飞行玩偶提供气动升力的主推进器轮叶,该转子组件设置于腰部;

用于运行驱动电机的电源;

用于调节驱动电机的运行的控制系统;

其中,腰部和臀部安装为绕中轴独立旋转,所述腰部和臀部的独立旋转独立于中轴的旋转;

其中,运行驱动电机以在第一旋转方向驱动转子组件和腰部,从而提供促使飞行玩偶飞行的气动升力,此外还提供促使臀部在与第一旋转方向相反的第二旋转方向旋转的反向旋转力到臀部;

和其中中轴保持独立于腰部和臀部的旋转。

权利要求2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驱动电机放置于臀部。

权利要求3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中轴贯穿中心管以在其中旋转,中心管固定到臀部上。

权利要求4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主推进器轮叶铰接地连接到转子组件上。

权利要求5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转子组件包括一对平衡器杆,该平衡器杆从腰部伸出以随其旋转。

权利要求6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主推进器轮叶的外末端包括防护性线圈。

权利要求7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臀部包括至少两个与其连接并且沿其径向向外延伸的二级推进器轮叶。

(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0月30日,在广东省汕头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青年路××一间工厂购买了三箱玩具,并取得名片一张。

名片上有“搏锋玩具王逸锋”“www.stbftoys.com”等字样,电话包括“86-754-85114789”,QQ号码包括“1649393143”。

(2015)沪黄证经字第3716号公证书载明,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3月10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了“http://www.stbftoys.com”网站,该网站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公司简介中有“电话:0754-8511****”;

浏览了“1649393143”号的QQ空间,其中也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2015)沪黄证经字第4793号公证书载明,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3月27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腾讯QQ获得了极龙玩具厂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并购买了若干被诉侵权产品,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所购被诉侵权产品。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对上述三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http://www.stbftoys.com”网站并非其经营。

斯平玛斯特公司则表示从(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取得的名片可看出,“www.stbftoys.com”网站系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运营。

经当庭拆封,双方确认(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与(2015)沪黄证经字第4793号公证书所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一致。

在技术比对过程中,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但认为不落入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斯平玛斯特公司当庭演示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另查明,极龙玩具厂系个体户,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经营者为王逸锋,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塑料玩具。

王逸锋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却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本案为维权已支付公证费6600元、律师费140125.7元、差旅费2364.4元。

以上事实有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材料、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价报告、公证书、《中外玩具制造》、民事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发票、律师费说明,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权至今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三、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2015)沪黄证经字第3716号公证书显示,在“http://www.stbftoys.com”网站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虽否认该网站系其运营,但(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所附的王逸锋名片上载明的网址为“www.stbftoys.com”,载明的电话“86-754-85114789”亦与“http://www.stbftoys.com”网站上公司简介中的电话一致,因此,一审法院采信“http://www.stbftoys.com”网站系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运营。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网站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其目的是为了销售,系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经过当庭技术比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结合产品演示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辩解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采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从侵权产品的结构看,制造侵权产品需要相应的专用模具,因此,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还应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斯平玛斯特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或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参照,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斯平玛斯特公司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酌定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号为ZL20132036××××.5、名称为“飞行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三、驳回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1770元,共17370元,由斯平玛斯特公司负担1800元,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负担15570元。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新提供以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2月1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证明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再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7份专利文献,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均为引用之前专利文献所公开的专利技术。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斯平玛斯特公司是名称为“飞行玩偶”、专利号为第ZL2013203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诉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否审理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

一、关于本案应否审理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不具有创造性的,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属于本案侵权诉讼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中,专利权人斯平玛斯特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而权利要求2-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显然小于权利要求1。

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一、二审中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已经侵害了斯平玛斯特公司涉案专利权,故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具有涉案专利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经没有评判的必要。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本案中,专利权人斯平玛斯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根据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1,该网页公证书第362页显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最晚于2014年8月12日,期间斯平玛斯特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进行购买公证,2015年3月25日进行网络购买公证及网页公证,一审法院2016年3月10日开庭审理时当庭上网核实,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仍然在网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由此可见其侵权持续时间长,而且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侵权产品种类多达十二种,侵权规模较大。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的类型、极龙玩具厂和王逸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斯平玛斯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极龙玩具厂、斯平玛斯特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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