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13号之二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五段70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跃,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斌,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