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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89号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7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

法定代表人:刁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2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肖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冯军,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肖艺,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东,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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