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2号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住址在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5号豪宫大厦5楼K室。
法定代表人:陈炳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住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
被告:陈良飞,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顾静梅,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陈良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