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陈良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0民初2号
案件名称2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陈良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陈良飞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2号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住址在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5号豪宫大厦5楼K室。

法定代表人:陈炳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住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

被告:陈良飞,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顾静梅,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情侣伞鞋业有限公司、陈良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深圳阿迪王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