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95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雪峰(自报名),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浮山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国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雪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27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雪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国库或予以销毁。
被告人孙雪峰不服,以其不清楚所加工的产品为假冒商品,其不是主犯,案涉商品的鉴定价值不真实,不客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亭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孙雪峰及辩护人邓国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27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