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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臣明与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曹臣明与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臣明,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272号原告:曹臣明,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民,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新华工业城尾边厂房一楼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曹臣明诉被告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今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吴世民,被告今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林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臣明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具有成型折入功能的可编程气缸驱动纸盒机”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6月17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22340.X。

该发明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专利产品上市后市场反响良好。

原告近来发现,被告的天地盖成型机涉嫌侵犯原告专利,经原告比对,被告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被告目前不仅生产该涉嫌侵权产品,还通过其官方网站、产品图册等进行宣传。

在2015年9月16日举行的“2015中国国际彩盒展”上,原告发现被告将该涉嫌侵权产品摆放在展位上,对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必将造成极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今典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将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库存零部件及成品、半成品;

2.被告今典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维权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3.由被告今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今典公司辩称:原告既没有明确提供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无法证明被告的哪款产品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而侵害其专利权。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的赔偿金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没有制造、销售的行为,仅有涉案《公证书》和“慧聪网”中所涉及发布产品信息的商业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臣明是ZL20131022340.X“具有成型折入功能的可编程气缸驱动纸盒机”发明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1月22日,授权公告日是2015年6月17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具有成型折入功能的可编程气缸驱动纸盒机,由机架、塔架、立柱总成、长边糊盒工位总成、短边糊盒工位总成、弹簧托盘、编程器组成,其特征在于,塔架固定在机架上面,立柱总成垂直固定在塔架顶端的垂直连接面上;

长边糊盒工位总成相对有间隔地设置两个,固定在机架上面,塔架前方;

短边糊盒工位总成相对有间隔地设置两个,固定在机架上面,塔架前方,与长边糊盒工位总成平面错位90度;

弹簧托盘下端固定在机架的固定梁上;

编程器为通用编程器,通过信号输出线分别与所有气缸相连接;

立柱总成由伺服电机、动力传送皮带,支撑架、分模气缸、连接柱、连接架、上模、下模组成,伺服电机水平固定在塔架上端,伺服电机的动力输入轴通过垂直设置在立柱内的动力传送皮带与连接柱连接,连接柱通过支撑架固定在立柱上,分模汽缸固定在连接架的下端,分模气缸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连接架与上模连接,下模固定在连接柱的前端;

长边糊盒工位总成由底座、毛刷立柱、毛刷、折耳板、折耳板气缸、赶泡板、赶泡板气缸、打边板、打边板气缸组成,长边糊盒工位总成通过底座固定在支架上,毛刷立柱垂直固定在底座上,折耳板气缸为两个,横向分开固定在毛刷立柱两侧,两个折耳板气缸的动力输出轴,穿过折耳气缸安装架,分别连接有相对位置的折耳板;

打边板气缸固定在毛刷立柱下段的汽缸架上,打边板气缸动力输出轴穿过气缸架、毛刷立柱与水平设置的打边板连接;

赶泡板气缸固定在毛刷立柱下段的气缸架上,打边板气缸的下方,赶泡板气缸动力输入轴,穿过气缸架、毛刷立柱与赶泡板连接;

短边糊盒工位总成由短边底座、短边毛刷立柱、短毛刷、短边赶泡板、短边赶泡板气缸、短边打边板、短边打边板气缸组成,短边糊盒工位总成通过短边底座固定在机架上,短毛刷立柱垂直固定在短边底座上,短毛刷设置在短毛刷立柱上端前面,短边打边板气缸固定在短毛刷立柱背面,短毛刷气缸下面,短边打边板气缸动力输出轴,穿过短毛刷立柱与水平设置的短边打边板连接,短边赶泡板气缸固定在短毛刷立柱背面,短边打边板下方,短边赶泡板气缸动力输出轴,穿过短毛刷立柱与短边赶泡板连接。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部分[0009]段记载,弹簧托盘由压缩弹簧、固定连接板、托盘组成,固定连接板上端连接压缩弹簧,压缩弹簧上端固定托盘。

[0010]段记载,编程器为机械设备用通用编程器。

[0011]段记载,编程器所用的纸盒机气缸驱动糊盒软件,根据下述加工程序的需求,通过编程器,按一般通用方法,遍成应用程序即可。

[0012]段记载,本发明的工作过程如下:首先,将过胶的面纸定位在内盒上,人工将具有定位面纸的内盒套装在上、下模合并在一起的合并模上。

本发明在设定程序的规制下,伺服电机通过动力传送皮带驱动连接柱,连带连接架下行至弹簧托盘弹性托止位置,在长边毛刷的作用下,将长边面纸糊在内盒外表面上;

折耳板气缸动作,将纸盒耳折好,再通过伺服电机动力传送皮带驱动连接柱,连带连接架下行至弹簧托盘弹性托止位置,在短边毛刷的作用下,将短边面纸糊在内盒外表面上;

此后,分模气缸动作,将上模提升,与下模脱开;

打边板气缸、短边打边板气缸动作,将内折边打平,分模气缸再行动作,推动上模下行,在与下模合并的同时,将内折边内折糊实;

这时,赶泡板动作,将内折边压实,完成赶泡;

伺服电机通过动力传送皮带,驱动连接柱连带连接架上行,分模气缸动作,将上模提升,与下模脱开;

因为下模结构尺寸比上模结构尺寸小,上模提升后,纸盒脱落,分模气缸再行动作,推动上模下行,再与下模合并,一个操作循环完成。

2015年8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怀深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网页公证,由公证人员操作该处的计算机,对操作的计算机的清洁性、网络连通性进行检查后,根据原告代理人的要求,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jindianjx.com/index.asp”,进入该页面后进行截图打印,在进入的页面中点击“产品展示”链接,在“产品展示”所连接的页面中点击“JDC450D自动……”,并对上述点击操作及所进入的页面均进行了打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粤莞东莞第026310号《公证书》,前述操作所取得的页面打印件粘连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

附件首页显示登录“http://www.jindianjx.com/index.asp”网址所打开的网页抬头为“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该页面左侧“产品中心”一栏,有“JDC450D自动天地盖成型机”字样,页面右侧“关于我们”一栏记载有“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礼盒包装设备的企业,技术和生产团队从事礼盒包装机械有着十多年的生产经验,……”的内容;

附件第4页有一张产品图片,图中产品有“今典机械”标识,图片下的产品介绍内容包括“名称:JDC450D自动天地盖成型机”及“性能特点:1.主传动采用双伺服驱动,运行平稳,成型折入灵活可调适合各种结构的纸盒和面纸厚度,稳定性高。

2.四边压泡部位采用双导轨和螺杆调整,调试方便定位准确,四面除泡具有二次压气泡功能。

四边压泡面板采用左右前后错位,解决了不同尺寸盒子定做面板的问题,节约成本和调模时间。

3.打角部分采用导轨定位,打角处采用活动弹簧,不容易打破面纸和纸盒,调节快捷方便。

4.多功能制盒模式可完成对搭角,居中角和左右搭脚,全折入高度达70mm。

5.顶出装置采用汽缸同步运行模式,运行平稳,脱盒采用自动换气内脱结构,结构简单,调试方便,能做更小的纸盒。

”附件网页中“联系我们”一栏,有“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及“地址: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新华工业城8幢1楼2号”等内容。

原告曾就被告今典公司涉嫌侵害其涉案专利的问题请求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立案为东知法处字〔2015〕22号,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日对今典公司就其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了《勘验检查登记清单》,其中记载有品名为“今典机械”、型号为“JDC450D”的产品库存为“半成品20台”、销售“成品25台”,库存“今典机械”宣传册库存7000本、出库300本、取样2本。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日在现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中记载的被调查人为被告今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余林,王余林称其为今典公司的总经理,并称该公司刚从凤岗镇塘沥村新华工业城尾边厂房一楼中段搬到凤平路157号两个月,营业执照的变更正在办理中,现场产品的名称为“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品牌为“今典机械”,型号为“JDC450D”,并确认该款产品是由今典公司设计及生产,自2013年开始生产,生产了成品25台,销售25台,“JDC450D”半成品库存20台,“JDC450D”的生产成本是35000元/台,售价是70000元/台,其在网站上标价95000元/台是为了避免销售零配件和不懂产品的客户咨询,印刷今典公司宣传册共1000本。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的2015年11月25日《庭审笔录》中记载,今典公司称其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对生产销售数量理解有误,“JDC450D”产品共生产4台,其中3台给企业试用,1台销售给企业。

被告今典公司在该《庭审笔录》中陈述的产品对比意见为“1.我们是通过电机输出轴和齿轮啮合实现传送功能。

2.我们是不具备分模气缸,我们是通过丝杠和电机的组合来实现脱模功能。

3.我们产品没有弹簧托盘,我们是通过气缸和电池阀配合来实现的。

4.专利证书上编程器通过信号输出线分别与所有气缸相连接,我们气缸托盘并没有与编程器连接,我们是通过电磁阀来开关动作来实现气缸的升降。

5.权利要求书中折耳板气缸有两个,横向分开固定在毛刷立柱两侧,涉嫌侵权产品折耳气缸只有一个,设置在毛刷立柱的中间。

6.弹簧托盘下端固定在机架的固定梁上,涉嫌侵权产品并没有固定梁,我们的气缸设置在机架的本体上。

通过上述的不同点,我们的技术方案和请求人专利证书的技术方案有很多不同之处,还有很多没有比对的技术特征,我方认为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全面覆盖我方产品,因此我方认为不侵权。

”依原告申请,本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调取了东知法处字〔2015〕22号案件的《勘验笔录》《勘验检查登记清单》《庭审笔录》及该案所涉产品宣传册、勘验现场照片等材料。

经核,在今典公司产品宣传册封面有“今典”标识,该宣传册中有“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JDC450D”产品图片及介绍,其中“性能特点”部分记载“主传动采用双伺服驱动,运行平稳,成型折入灵活可调适合各种结构的纸盒和面纸厚度,稳定性高。

内折面纸适用度广,灵活可调不反弹,折入范围865mm之间。

四边压泡部位采用双导轨和螺杆调整,定位准确调试方便效率高,四面除泡具有二次压气泡功能。

四边压泡面板采用错位安装,解决了不同尺寸盒子定做面板的问题,节约成本和调模时间。

打角部分采用导轨定位,打角处采用活动弹簧,不容易打破面纸和纸盒,调节快捷方便,成型更加美观。

多功能制盒模式可完成对搭角、居中角和左右搭脚。

顶出装置采用汽缸同步运行模式,运行平稳,脱盒采用自动换气内脱结构,结构简单,调试方便,能做更小的纸盒。

”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今典公司的“JDC450D自动天地盖成型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

原告将被告宣传册中的“JDC450D自动天地盖成型机”产品图片作为比对的对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认为两者的区别点且构成等同的地方在于:1.涉案专利的弹簧托盘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气缸托盘结构。

原告认为,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没有托盘,因无论该结构如何命名,必须有托住纸盒的类似平台,即托盘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仅是用气缸代替专利技术中的弹簧。

其次,涉案专利使用的弹簧是压缩弹簧,工作状态是常态处于顶端待机状态,受压后下行,外界压力解除后,自动恢复至顶端待机状态;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气缸,工作状态是顶端常备压状态,作用同样是受压时下行,外界压力解除后自动恢复顶端常备压状态。

最后,气缸是已知技术部件,气缸常压状态下受压被迫直线上下运行。

用“气缸”代替弹簧起到压缩下行,减压自动上行复位,不仅在很多技术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即使是在纸盒行业,在被诉侵权产品侵权发生日前已经有大量的应用实例。

2.涉案专利立柱总成的动力传送通过皮带传动。

涉案专利立柱总成通过分模气缸来带动上模的上下运动,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伺服电机来带动。

原告认为,首先,2002年1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11章传动总论中明确记载了“齿轮齿条传动”和“带传动”,说明这两种传动都是本行业技术人员应知应会的已知技术。

其次,涉案专利中的“分模气缸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连接架与上模连接”,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伺服电机加丝杠同上模连接,两者要解决的是通过控制上模的上升和下降实现同下模的脱开与合并,无论气缸还是伺服电机加丝杠,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实现直线往复运动的部件。

原告为证实被诉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提交了以下证据:1.ZL2013205165815.5专利文件、ZL201210596897.X专利文件。

其中,ZL201320516581.5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天地盖纸盒的坯盒纸裱糊装置”,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8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9日,该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10,其中权利要求5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地盖纸盒的坯盒面纸裱糊装置,其特征于:所述顶升机构包括直线轴承、穿设于所述直线轴承内圈中的柱形气缸体、套设于所述气缸体内的活塞杆及设于所述气缸体顶端的用于放置所述纸盒半成品的台板,还包括支撑所述直线轴承的轴承座,所述活塞杆的低端固定连接于所述机座上”。

ZL201210596897.X发明专利名称为“纸盒裱糊定位装置”,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告日为2013年4月17日。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纸盒裱糊定位装置,包括托筒上升气缸、托筒座、托筒凸轮和托筒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筒座上通过气缸支架装有与托筒凸轮相连的托筒转动气缸,在所述托筒座上、并与托筒盖板之间处装有限位弹簧座;

所述限位弹簧座与托筒上升气缸的气缸轴相靠近,所述限位弹簧座内装有相连的回味弹簧顶头及回味弹簧,该限位弹簧座与托筒凸轮相接。

”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的《机械设计师手册》,该《机械设计师手册》第11章“传动总论”中,介绍了机械传动的分类包括齿轮传动和带传动,其中,齿轮齿条传动是“用于把回转运动变为直线运动或反之,结构简单,效率较高,不能自锁。

与螺旋转动相比较,齿轮齿条传动更适用于要求较高速度的场合。

”带传动“结构最简单,最容易制造、安装,在中心距大时最经济,噪音低,有弹性能缓和冲击,有过载保护作用,可以多轴传动,不需润滑。

但传动比较不准确,不能用于精密传动,尺寸较大,容易由摩擦产生静电,带的寿命短,不宜用于高温和有酸、碱、油的场合。

”原告主张该《机械设计手册》记载的“齿轮齿条传动”和“带传动”已说明这两种传动是本行业技术人员应知应会的已知技术,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伺服电机与齿条齿轮相连接”将动力传送给连接柱,与涉案专利通过“动力传送皮带”将伺服电机动力传送给连接柱属于完全相同的功能。

3.ZL201420423926.7专利文件。

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安瓿纸盒自动转运装置”,申请日为2014年7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该专利说明书的第[0024]段记载“横向滑移机构2的主要原理是:第一伺服电机通过电机支座与框架固定安装。

滚珠丝杠通过第一轴承与框架固定安装。

滚珠丝杠的右端通过联轴器和第一伺服电机连接。

滚珠丝杠的左端和滚珠丝母装配,组成螺旋传动副。

滚珠丝母通过支座与滑移座规定连接。

滑移座下端通过螺栓组固定安装有四个第一直线滑块。

框架上面通过螺栓组固定安装有两根第一直线轨道。

四个第一直线滑块与两根第一直线导轨装配、构成两组第一直线运动副。

因此,当第一伺服电机带动滚珠丝杠旋转时,滚珠丝杠在旋转的同时,将会滚动滚珠丝母、支座、滑移座一起,沿着所述第一直线运动副,实现高精度的左右移动。

第一伺服电机可以根据各工位生产节拍的需要,实现旋转速度无级调节,从而保证纸料在各工位任意点实现连续往返输送。

”原告认为上述内容包括“第一伺服电机带动滚珠丝杠旋转时驱动滚珠丝母,沿着所述第一直线运动”的技术特征。

被告今典公司对上述专利文件及《机械设计师手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问题,被告今典公司认为原告将被告宣传页图片用作比对,仅是笼统的对比,比对意见不全面,应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因原告未能举证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故其无法发表比对意见。

原告为证实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慧聪网”网页打印件,其中有“JDC450”产品的图片,该图片右侧有“厂家直销折入压泡成型机机械设备包装行业”字样,价格为“95000”,图片下方的商品信息内容包括“性能及特点JDC450B自动天地盖成型机使用于硬纸板外裱纸面的天地盖纸盒,四面成型、折入、压泡为一体的多功能机型,本机采用PLC人机界面,所需纸盒大小参数均可编程和储存,整机主要电器和气动元件采用台湾和日本知名品牌,该机可与多种上胶设备配合使用、效率高,性能稳定,制盒效果好,盒子外表不但干净整洁,而且不起皱无起泡等现象。

”上述网页打印件还显示在今典公司网页中“联系我们”一栏,有“东莞市今典机械有限公司”及“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凤平路157号”等内容。

2.车间照片打印件。

照片显示为纸盒机生产车间的情况,照片中的产品上有“今典机械”标识。

3.展会照片打印件,照片显示现场有“欢迎光临2015中国国际彩盒展”字样,照片中的展出产品上有“今典机械”标识。

被告今典公司确认其生产“JDC450D”天地盖礼品盒机,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正常商业活动中所生产、许诺销售的产品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原告所提交的“慧聪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中的图片也不能体现出被告的产品具备原告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

被告以车间照片是原告自行提交为由对原告所提交的车间图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否认属其车间照片。

被告确认原告所提交的展会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其在展会上展出一台设备,不能证实该设备使用了原告涉案专利技术。

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生产天地盖成型机,但是不能证明其生产的天地盖成型机再现原告的专利技术。

诉讼中,原告申请到被告公司处进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被告以原告未进行证据保全及被告公司存在与涉案专利无关的其他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诸多技术秘密易被原告所获取和公开为由两次明确表示不同意到其公司现场进行产品特征的比对。

原告为证实其维权合理支出,提交了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于2015年8月13日向其出具的公证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200元。

另查,被告今典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余林,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元,经营范围为制造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发明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2015)粤莞东莞第026310号《公证书》、慧聪网页打印件、《勘验笔录》、《勘验检查登记清单》、《庭审笔录》、宣传册、勘验现场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曹臣明是涉案“具有成型折入功能的可编程气缸驱动纸盒机”发明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一、关于被告今典公司有无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指控“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由于被告今典公司对其生产“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的事实并无异议,并已在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的《勘验笔录》中陈述其生产及销售“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产品的数量,且其产品宣传册中也有“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产品的图片,被告今典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宣传册中的“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不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今典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结合被诉侵权产品“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的名称及其宣传册中关于“成型折入纸盒”“打泡”及“折耳”等产品性能的描述,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中将其“脱模”技术方案描述为“顶出装置采用汽缸同步运行模式,运行平稳,脱盒采用自动换气内脱结构”,而涉案专利的“脱模”技术方案为“伺服电机的动力输入轴通过垂直设置在立柱内的动力传送皮带与连接柱连接,连接柱通过支撑架固定在立柱上,分模汽缸固定在连接架的下端,分模气缸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连接架与上模连接,下模固定在连接柱的前端”。

涉案专利说明书对其“脱模”的描述为:“将过胶的面纸定位在内盒上,人工将具有定位面纸的内盒套装在上、下模合并在一起的合并模上”“分模气缸动作,将上模提升,与下模脱开;

因为下模结构尺寸比上模结构尺寸小,上模提升后,纸盒脱落,分模气缸再行动作,推动上模下行,再与下模合并,一个操作循环完成”。

亦即涉案专利是人工将具有定位面纸的内盒与“合并模”的套接来定位“纸盒”,下模结构尺寸比上模结构尺寸小,上模提升后,纸盒脱落。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脱模”则采用“顶出气缸”及“自动换气内脱结构”,且从宣传册的产品图片看,被诉侵权产品并无传送皮带,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脱模”技术方案并不一致。

原告未能初步举证证实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伺服电机的动力输入轴通过垂直设置在立柱内的动力传送皮带与连接柱连接,连接柱通过支撑架固定在立柱上,分模汽缸固定在连接架的下端,分模气缸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连接架与上模连接,下模固定在连接柱的前端”这一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故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责任问题由于被告今典公司对其生产“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的事实并无异议,并在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的《勘验笔录》中确认现场产品即为“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可认定原告已完成其关于被告今典公司持有被诉侵权产品的举证责任。

因此,如原告能初步举证证实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则被告今典公司对其“JDC450D自动天地盖礼盒成型机”产品的技术特征及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负有举证责任。

但因原告的举证不足以初步证实被诉侵权技术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今典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意见依据不足,故其要求被告今典公司向其承担侵权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臣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曹臣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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